「競賽項目」採計原則
一、 比序項目:限國中階段(自七上開學日起,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)參加下 列競賽獲獎者,始得採計。競賽項目之認定、性質與採計:
(一) 項目:科學展覽、各學科能力競賽、語文類競賽、藝能類競賽、運動 類競賽等;其他競賽由本市教育局考量學生多元能力,及高級中等學校 課程發展與群科屬性等原則規劃並公布之。
(二) 性質: 1. 國際性: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。
2. 全國性: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。
3. 區域性: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,或各直轄市、 縣 (市)政府教 育局(處)聯合辦理之跨縣市競賽。
4. 縣市性:指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教育局(處)主辦之競賽。
(三)採計: 1. 除國際發明展外,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教育部公布之參考 項目,始予採計。
2. 區域性及縣市性競賽以各區公布之參考項目,且由各直轄市、縣(市) 政府教育局(處)主辦之競賽,始予採計。
即不符合一覽表中之競賽名稱不予採計積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