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405747 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要點業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在案,適用於自 115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,請務必向所屬學生及家長妥為宣導,以維其權益。
三、學校如有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,亦請一併轉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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