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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郭憲銘 - 人事 | 2021-12-15 | 點閱數: 165
  1.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12 月 14 日南市教政字第 1101525249 號書函辦理
  2.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否應邀參與廠商教科用(圖)書、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工作,「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」定有明文,另教育部 106 年 7 月 31 日臺教人(二)字第 1060101200 號書函可資參照,爰針對專任教師部分,重申上開現行法令應為遵循。
  3. 至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,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2 點但書規定,是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;為利學校掌握校內教職員協助出版社教科用(圖)書、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相關工作等情形,遇上開情事建請向學校報備為宜,以示尊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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